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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市再生资源健康发展。
协会章程
南京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南京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南京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销售、加工、利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个人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行业的合法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市再生资源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南京市商务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解放路101号。邮政编码:21001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和愿望,协助政府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授权参与相关法规、条例、政策、规划,以及再生资源行业标准、市场准入标准、职业准入标准、行业体系建设标准等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参与规划重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以及委托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或授权,依法进行行业准入资格审查。开展再生资源行业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开展行业调查,向政府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发展规划和经济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四)开展行业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研究再生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和行业深化改革的新课题,推广再生资源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五)组织开展行业内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和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再生资源特有工种劳动技能鉴定工作,提高行业成员的业务素质和执行政策法规的自觉性。
(六)宣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地位、作用和意义,以及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再生资源市场经济信息和政府有关行业政策。出版再生资源信息刊物,编印参考资料,办好协会《南京再生资源》会刊。
(七)代表行业权益,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制定行规行约,督促会员守法经营,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组织进行检查等活动,开展行业公益活动。
(八)总结再生资源行业经验,推动行业内外横向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九)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开展为实现本协会宗旨和会员要求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人士担任名誉职务和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合法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三)有参加本协会的意愿,在再生资源及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诚信声誉和影响力。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协会遵循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二)提交入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简介;
(三)经调查核实、履行登记手续后,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自觉遵守和执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时足额缴纳协会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由协会秘书处通报理事会,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产生办法;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
(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 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推荐协会会长,副会长候选人,选举或罢免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退会工作;
(六) 决定协会机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设置;
(七)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和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再生资源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特殊情况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
(四)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并实行轮值制度,协助指导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职责: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实施;
(二) 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或接收政府委托承担工作的费用收入;
(四) 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大会通过的规定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核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账目清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资产来源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收社团登记机关和相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经费开支
(一) 办公费用及差旅费开支;
(二) 召开会议、参加或开展培训、举办各种活动的费用开支;
(三)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开支,协会聘请聘用专业人员的费用;
(四) 编写、编印、订阅有关刊物、资料及宣传广告费用;
(五) 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提出修改建议,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确定的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 7月 25 日第五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