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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颁布实施

发布时间:2012-02-18      来源:      被浏览次数: 1217

     

        2月1日起,“捡破烂”也不能随随便便了。获悉,《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按照该《规定》,“拾荒者”的采买者和经营者在工作的时候不但须证件齐备,其中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需在公安机关备案。

 

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需在公安机关备案

 

        据悉,从《规定》执行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或者商务部门委托的机构备案。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向商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回收过程发现赃物要报告公安

 

        据悉,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由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如实登记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情况。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地址和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登记出售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集、储存、运输、加工、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随意对废弃物进行焚烧,不得污染环境。

 

无报废证明的井盖、赃物、消防器材不得回收

 

        据了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无报废证明的井盖等市政公用设施;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法律、法规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特别注意到,《规定》规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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