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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30日前 入炉废旧金属均进行辐射监测

发布时间:2011-10-11      来源:      被浏览次数: 423

    为防止废旧金属熔炼时混入放射性物质,杜绝发生金属产品放射性污染事故,河北省省环保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

    通知提出,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尽快对辖区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和企业规模、产品种类、废旧金属来源、是否已经开展废旧金属回收熔炼辐射监测等。各地要督促辖区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开展辐射监测。废旧金属回收熔炼

    为防止废旧金属熔炼时混入放射性物质,杜绝发生金属产品放射性污染事故,河北省省环保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

     通知提出,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尽快对辖区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和企业规模、产品种类、废旧金属来源、是否已经开展废旧金属回收熔炼辐射监测等。各地要督促辖区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开展辐射监测。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建立可靠、灵敏、耐用的辐射监测系统,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人员,制定监测方案,开展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辐射监测,并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若发现并确认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要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避免流入社会,并在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通知提出,对不按规定安装辐射监测系统或未对全部入废旧金属进行辐射监测的,以及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今后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有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工艺的,要求其必须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未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的,一律不予通过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企业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建立可靠、灵敏、耐用的辐射监测系统,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人员,制定监测方案,开展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辐射监测,并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若发现并确认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要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避免流入社会,并在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通知提出,对不按规定安装辐射监测系统或未对全部入废旧金属进行辐射监测的,以及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今后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有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工艺的,要求其必须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未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的,一律不予通过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金属熔炼时混入放射性物质,杜绝发生金属产品放射性污染事故,河北省省环保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

 

通知提出,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尽快对辖区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和企业规模、产品种类、废旧金属来源、是否已经开展废旧金属回收熔炼辐射监测等。各地要督促辖区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开展辐射监测。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建立可靠、灵敏、耐用的辐射监测系统,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人员,制定监测方案,开展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辐射监测,并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若发现并确认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要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避免流入社会,并在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通知提出,对不按规定安装辐射监测系统或未对全部入废旧金属进行辐射监测的,以及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今后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有废旧金属

为防止废旧金属熔炼时混入放射性物质,杜绝发生金属产品放射性污染事故,河北省省环保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

 

通知提出,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尽快对辖区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和企业规模、产品种类、废旧金属来源、是否已经开展废旧金属回收熔炼辐射监测等。各地要督促辖区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开展辐射监测。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建立可靠、灵敏、耐用的辐射监测系统,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人员,制定监测方案,开展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辐射监测,并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若发现并确认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要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避免流入社会,并在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通知提出,对不按规定安装辐射监测系统或未对全部入

为防止废旧金属熔炼时混入放射性物质,杜绝发生金属产品放射性污染事故,河北省省环保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

 

通知提出,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尽快对辖区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和企业规模、产品种类、废旧金属来源、是否已经开展废旧金属回收熔炼辐射监测等。各地要督促辖区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开展辐射监测。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建立可靠、灵敏、耐用的辐射监测系统,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人员,制定监测方案,开展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辐射监测,并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若发现并确认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要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避免流入社会,并在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通知提出,对不按规定安装辐射监测系统或未对全部入废旧金属进行辐射监测的,以及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今后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有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工艺的,要求其必须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未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的,一律不予通过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废旧金属进行辐射监测的,以及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今后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有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工艺的,要求其必须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未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的,一律不予通过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回收熔炼工艺的,要求其必须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未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的,一律不予通过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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