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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规范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04 来源: 被浏览次数: 794
各区县商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根据商务部等六部委颁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宁政发〔2011〕69号)及《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管理规范》(宁商务规〔2011〕1号)文件精神,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提出如下要求:
一、选址标准
(一)回收站(点)应以环保、便民为原则,设置或改造在规划范围内。
(二)在铁路、矿区、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立或改造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站点。
(三)回收站(点)与四周建(构)筑物、明火及火花散发地点、架空电力线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四)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每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
二、建设标准
(一)回收站(点)的租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
(二)回收站(点)外部设计:门头标识采用全市统一标识、编号,站点的建筑、设计、外部装修要与社区环境相符。
(三)回收站点室内:
1、回收站点应铺设水泥地面,四周墙面光滑平整,室内干净明亮,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配备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灭火器材,应配置合格的用电设施,必要的照明设施。
2、废旧物品应分类存放,设置废旧纸品区、废旧金属区、废旧塑料区(包括废饮料瓶)、废旧玻璃区(包括玻璃瓶)等分区标识。
3、有科学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营业执照、服务公约、回收人员守则、禁收物资、当日价格表等应悬挂上墙公示,严格遵守。
4、回收站点经营服务配套设施:经检验合格的标准衡器1台、统一制作的转运箱或袋、回收机动或非机动专用车、打包器及必要的生产与工作设备等。
三、管理标准
(一)回收站(点)实施统一规范管理。实行“七统一、一规范”,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规范经营。
(二)回收站(点)在经营中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回收物资应及时转运。
(三)回收站(点)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回收站(点)不得收购国家涉密文件资料,发现交售行为应及时向保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五)回收站(点)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和禁止收购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下列物品禁止交易:
1、来历不明的铁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2、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各种危险品;
3、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
4、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嫌疑物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
请各区县商务局接到通知后,主动与承办企业衔接,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