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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施行 豁免管理环节需注意

发布时间:2016-08-30      来源:      被浏览次数: 613

      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联合发布的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8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是我国迄今为止发布的第三版危险废物名录。修改后的名录更加符合我国行业现状需要,方便企业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废物原料中夹杂危险废物的鉴别,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控制。

  《名录》新增117种危险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08年修订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但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深入,及“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2008年版《名录》已不能满足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亟待修订完善。

  据悉,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其中新增117种)。新增的危险废物,源于科研成果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积累以及征求意见结果,主要是对HW11精蒸馏残渣和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进行了细化。

  此外,共有16种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据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弃电路板等。

  相关企业需特别关注豁免环节

  据央广网报道,近日,宁波检验检疫部门做出提醒:进口废物原料相关企业要关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的发布实施,特别注意《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例如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医疗废物,其豁免条件是在从事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豁免环节为收集活动,在此类情况下的医疗废物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而对于进口废物原料中夹带医疗废物并不能豁免,因为其在运输转移处置过程中还是属于危险废物管理,根据国家相关环控标准,属于禁止进境夹杂物。相关进口企业须加强对进口废物原料夹杂危险废物的管控,确保进口废物原料的安全环保。

  据了解,《名录》及附录《危险废品豁免管理清单》的更新是随着我国在固体废物污染特性的基础研究、鉴别等工作的逐步增强的,环境保护部拟采取动态修订的方式,在时机成熟时择机启动《名录》及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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