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发改委:关于将天津静海县等61个地区确定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地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0      来源:      被浏览次数: 804

  发改办环资[2016]36号

  有关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天津市市容园林委、重庆市市政管委:

  根据《关于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154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中咨公司”)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实施方案进行了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天津市静海区等61个地区确定为2015年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地区(具体名单见附件1),请各建设城市(县)根据中咨公司出具的评审报告(见附件2)认真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并将修改后的实施方案(一式二份附电子版),于2016年2月28日前通过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以下简称“三部委”)备案。

  二、各地要把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纳入“十三五”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实现转型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要以提高资源产出率为核心,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通过开展建设工作推动本地区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

  三、各建设城市(县)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支撑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要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和节能环保要求,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要求。我委对实施方案的批复不代表对具体项目或具体园区的审核、审批或备案。实施方案中以园区名义出现的必须是《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的园区。

  四、各建设城市(县)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任务分工,建立创建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做好年度目标的分解和落实。要全面开展资源产出率统计工作,建立定期跟踪评估机制,并于每年1月底前通过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一年工作进展情况报三部委。国家将适时建立循环经济重点工作统计报送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印发。

  五、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城市(县)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管理,确保各建设地区、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职业安全标准等。各地要加强对实施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协调解决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示范城市(县)建设取得实效。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各建设城市(县)的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监督检查,并积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重点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三部委将对建设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工作无实质性进展、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建设资格。

  七、三部委将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验收程序和标准,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地区进行评估验收,验收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卷调查、社会公示等。通过验收的,正式确定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区)”或“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县(市)”。

  根据《通知》要求,三部委委托中咨公司对北京市延庆区等31个地区报来的实施方案中的支撑项目调整情况进行了书面审核,对建设指标、任务等内容的调整不予受理。请各有关地区根据中咨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见附件3)认真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并将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一式二份附电子版),于 2016年2月28日前通过省级相关部门联合报送至三部委备案。

  各地要高度重视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的建设工作,及时总结建设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凝练典型模式案例,并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三部委。

  附件: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地区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月6日

X关闭
X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