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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举报“僵尸车”藏身处
发布时间:2015-08-31 来源: 被浏览次数: 365

《四辆“僵尸车”占道 影响附近居民正常出行》后续报道
新闻回放
26日上午,在振武路附近居住的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家楼下停了4辆没有牌照的车,有两三年没动了,居民停车、通行都不方便。对此,社区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会将这里的情况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早日处理好这些车。
长春晚报记者 晓岩
27日本报报道了《四辆“僵尸车”占道 影响附近居民正常出行》一事后,引起市民的关注。很多读者打进本报热线电话称在长春市区看见很多诸如此类的报废车,占道不说,有的甚至被当成仓库,不但阻碍了交通还有碍市容观瞻。
两辆“僵尸车”停在马路边
“在桂林路附近的一个小胡同内,有两辆报废的‘僵尸车’,停在这里已经有两三年了。”27日上午,市民王先生告诉记者,因为这个胡同本来就不宽,两辆面包车停在这里不但占了车位,而且也影响了交通。
当日10时许,记者来到王先生所说的小胡同内看到,两辆没有牌照的面包车停靠在胡同一侧,两辆车的轮胎已经瘪了,后面的玻璃也都已经不见,或用木板、铁皮遮挡,车内堆放着一些杂物。
王先生表示,他们不知道这两辆面包车是谁的,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将这两辆面包车挪走。
“僵尸车”占用小区停车位
在四五马路附近的农行宿舍内,停放着一辆金杯厢式小货车,这辆车的轮胎已经瘪了,前保险杠和大灯已经掉落。
“这辆报废的面包车停在这里已经三年了,大家都不知道是谁家的。”居民周先生说,小区有车的业主比较多,停车位不够用,大家希望这辆车的车主能够将其挪走。
多位市民举报“僵尸车”
同时,市民周女士也向本报热线反映,在延寿街万晟丽水香堤小区东侧的马路边,停靠着一辆厢式货车,已经停放两个月,影响了居民的正常通行。
高先生反映:在东盛大街与岭东路交会处,吉盛小区3-17栋,有一辆黑色“僵尸车”,已经停了五六年。
郑先生反映:绿园区春城大街与南阳路交会处一汽宿舍926栋门洞内,有两辆大型摩托车,停放已经五年了。
黄女士反映:宽城区珠江路南一胡同路边,有一辆“僵尸车”,已经停放好几年。
于女士反映:繁荣路与人民大街交会处秋实e景二期门前,停放着一辆松原牌照捷达车,已经两年没有移动了。
私家车成报废车主力军
为何街路及小区内会有这么多的“僵尸车”呢?记者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小型私家车是报废车的“主力军”。
市民刘先生说,小型私家车达到报废年限以后,在正规报废车回收企业处理时没有补助费用,只能按照金属成分折算少数金额,这让很多私家车主不愿意把昔日爱车送到回收厂,还不如自己拿到废品收购站换到的钱多。
“车主买了新车,就把旧车抛在一边不去管理了,时间长了旧车就变得残缺不堪,更不想去管理,于是就当成仓库放些杂物。”市民王先生说,有的小型私家车不值钱,拿去报废嫌麻烦,换车了也不差钱,就把报废车当成仓库使用。
非法驾驶报废车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以上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报废车不得出售、赠予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第13条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